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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制定督促检查规定加大各项工作督查力度

发布时间: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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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中央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县出台《富顺县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该办法对监督对象与范围,权限与形式、程序与方式、奖励与惩罚等进行了明确。

一是拓宽督查范围和通报的形式。县目督办对26个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委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县委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上级机关在富顺设立的垂直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促监督。根据督查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可以通过《督查通报》、《督查专报》或《督查信息》等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实施问责等建设意见。

二是改进督查的程序与工作的方式。规定明确了县目督办要按照立项、办理、反馈、报告、归档的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并规定了每项程序的详细步骤。规定还强调督查将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性质特点,结合书面了解、听取汇报、查看现场、电话报告等多种方式,了解核实工作落实情况。

三是加大奖励和惩处的力度。对受到通报表扬的责任单位,将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给予加分;对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的责任单位将在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总分中扣分,一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将提请县纪委(监查局)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请谈话,情节严重的,进行其他方式的问责处理。

(来源:富顺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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