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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创新探索案件审理助审合议制

发布时间:20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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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该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案件审理助审合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为适应新时期案件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提升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在总结过去案件交叉审理和“自行量纪”等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再次尝试对现行的审理制度和审理程序进行的又一次创新探索。

 

   《暂行办法》明确了助审合议制度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原则、助审合议人员和案件的选定范围、助审合议人员的主要职责、助审合议工作程序及保密纪律等工作要求。助审合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党纪政纪案件过程中,吸收非专职审理人员组成合议组参与案件审理的活动。助审合议人员主要是从县案件审理人员资源库中的县纪委委员、乡镇纪委书记、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及案发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选定。助审合议制实行“五步骤”工作法则:第一步是确定助审合议人员和案件;第二步,告知助审合议人员。在助审案件前3天,通知助审合议人员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第三步,审阅案卷。助审合议人员按照 “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审理案件,对证据、事实、定性和处理及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督。第四步,协助审理谈话。做好审理谈话笔录,为违纪人提供“自我定性量纪”的法规学习资料。第五步,合议案件。结合案情和专业知识,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及建议,经梳理汇总后,撰写案件审理报告。

 

    探索这一制度,一是着眼于整合全县办案力量,培养和储备审理后备人才资源。有效解决县纪检监察机关审理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又可充分发挥各级各级基层纪检干部的力量和职能作用,实现资源合理调配,通过“以案代训、以审代训”,培养审理人才,提升基层纪检干部办案业务素质,储备办案人才资源。二是着眼于增强审理人员应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有效解决因案情疑难复杂、作案手段专业隐蔽与纪委专职审理人员知识局限之间的矛盾,通过案发单位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为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长办公会提供审理意见和建议更全面、更准确、更客观、更公正,充分发挥审理室参谋助手的作用;三是着眼于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质量。案件助审合议制,有效的减少案件定性量纪的失误和偏差,“思维互补”实现“兼听则明”,可杜绝申诉和错案的发生;四是着眼于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实现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助审合议制为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党员干部监督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供了平台,拓宽了渠道,基本实现内部业务监督向外部社会监督的拓展转化。

 

(来源:富顺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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