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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出台十三条规定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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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践行厉行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近日,该县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出台十三条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驾。不准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本单位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车辆擅自驾驶,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旅游休闲、钓鱼、扫墓、接送子女亲属、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三、严格监督管理。一是规范公车停放。夜间和节假日必须将公务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凡将公车停放在酒吧、歌舞厅、游泳馆、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并查实的,一律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写书面检查,连续发生类似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二是加大对公车私驾、私用的查处力度。凡是经查被界定为公车私驾、私用的,一律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有关责任。三是加强公车安全管理。对公务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县纪委通报相关情况,故意隐瞒和拖延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来源:市纪委党风室  富顺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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