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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再添措施强化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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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资金监管。将除救灾资金和特殊用途资金以及国家规定补贴到农民个人的资金之外的支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支农资金管理,凡纳入整合范围内的支农资金,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原则上统一归结到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二是制度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积极推行“一事一议”制,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跟踪监督检查制、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制。

    三是跟踪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支农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项目牵头单位将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文件资料需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属招投标管理范畴的,自觉接受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实施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后,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实施单位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是严明奖惩。凡纳入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由县财政匹配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单位争取和项目组织实施。并将支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新农村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年终考核。

    五是纪律要求。确保支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借整合之名平调、借用、挪作或转移支农资金,严防挪作他用,对整合中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者,县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严重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富顺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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