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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找准“病因”下“药方”完善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

发布时间: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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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前提条件把握不好。按建设工程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就固定总价合同而言,适用条件是: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建设单位往往急于开工,在前期地勘不详,设计深度不够就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根据现场调整设计,变更增加,不可避免的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

  二是实际工程量大大低于设计图纸工程量,造成资金流失。如某公路在图纸设计时加宽,但是部分现场的地理条件无法加宽,导致实际工程量大大的低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根据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办法,无法加宽部分的价款依然要支付给承包商。究其原因,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未仔细踏勘现场,施工图纸的可行性不强。

  三是执行固定总价合同后设计变更、随意增减工程量仍然存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无论改变多少,结算价就是合同价。


(来源:富顺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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