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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三个严格 禁止变相公费旅游

发布时间: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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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关于严禁变相学习考察或用公款旅游问题的有关规定,深化正风肃纪,富顺县出台《关于禁止变相公款旅游的通知》,进一步禁止我县党员干部变相公费旅游的行为。

  一是严格申报审批。对市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要求单位(系统)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各单位(系统)自行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必须执行事前报告制度,由单位(系统)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各级组织的学习考察,确需到省外的,必须分别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并在结束后1个月内将学习考察报告上报县委组织部。

  二是严格费用开支。省市县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严格按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出学习考察,严格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从严控制费用支出。同时,把外出学习考察费用开支情况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通报。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对无视纪律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县纪委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按照《富顺县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来源:富顺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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