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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坚持四项制度强化自办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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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坚持案件预审制度。对委局案件检查室移送的案件严把受理关,按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与案件检查室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案件检查室补送相关材料。

二是坚持沟通协调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和缺陷,积极主动与案件检查室沟通联系,全方位、多层次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促进查审双方配合协作,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与案件检查部门互相协商,共同解决,及时消除案件质量隐患。

三是坚持集体审议制度。针对区纪委审理室人员少,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的作用难以发挥的现状,区纪委分管领导不仅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而且在案件审核程序结束后,专门主持召开信访、监察、审理等室业务干部参加的案件分析会,对案件的定性、量纪、证据情况进行集体审议,为纪委常委会审定案件奠定基础。

四是坚持处分决定执行制度。严格落实《党政纪处分执行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受处分人员的谈话、宣布处分决定、收缴违纪资金、送达处分材料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处分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落实受处分人员工资核减、扣发奖金、影响考核、职级调整等工作;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考察等工作。每年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来源:自流井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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